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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债权的范围

破产债权的范围

破产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:

1. **无担保债权** :

-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。

2. **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** :

- 债权人自愿或被迫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。

3. **担保差额债权** :

- 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。

4. **代偿债权** :

-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,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。

5. **未到期的债权** :

-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。

6. **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的损害** :

- 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,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害部分。

7. **票据债权** :

- 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,付款人或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债权。

8. **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** :

- 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,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
9. **其他特定债权** :

- 包括职工工资、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等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,不必申报,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。

破产债权的确认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,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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